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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学习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检查教学效果。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核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对保证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必须严肃认真的对待。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过程中的有关环节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笔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但二者的命题要求应有所区别。采用笔试考核方式时,要指定时间、地点,并有教师监考。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核时,要由2名以上教师组成口试小组,预先备好题签、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时要有记录,口试结束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二)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方式,也可要求学生以大作业、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设计等形式进行。

(三)课程学习的考试形式可由任课老师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任何形式的考核,都应有文字档案记录,否则,不得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三章 考核安排

第五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和部分学位课考试。确定考试时间,安排考试地点,印制公共课考试试卷、提供考场名单。

第六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并指派教师监考。

第七条 所有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应进行考核,以考试为主。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方可获得学分。对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必须跟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九条 非学位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两种形式进行,成绩达到60分方可获课程学分,不合格者须跟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条 补修课程可进行考试或考查。补修课程达到60分合格,考核成绩不计学分,但记入成绩单。

第十一条 对于英语成绩优秀的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可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英语课免修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课程实行免修不免考制度,对免修的课程,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课程的课堂学习,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达到75分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否则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硕士研究生英语课免修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请):

①参加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且英语一成绩70分及以上或英语二成绩80分及以上;

②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97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或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5年内有效);

③TOEFL成绩85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④IELTS成绩6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⑤GRE成绩272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⑥PETS5级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2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如果缺课学时达到课程学时的1/4,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凭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有关证件,在课程考核前三天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及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准予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参加下一届重修。

第十四条 在培养期间,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或公共课)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或公共课)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参加课程考核舞弊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章 试题试卷

第十六条 教师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中,覆盖面较广,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反映研究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为使考核试卷规范化,便于归档,教师出题时,应统一使用《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模板》,试卷上标明试卷适用专业、年级、考试时间、考试方式(闭卷、开卷)等栏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资料交开课学院保存(一般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环节的考核,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要写出评语。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上机编程、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评定成绩要实事求是,杜绝送分现象。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使用《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课程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培养方案一致。成绩登记表上不能有任何涂改痕迹,否则该份成绩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重修、补修、缺考、缺课、缓考、免修的学生,教师在填写成绩单时应在其成绩后注明“重修”、“补修”、“缺考”、“缺课”、“缓考”、“免修”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完毕后一周内提交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系)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留存,一份送研究生所在学院,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查阅试卷或对成绩有异议者,必须申述理由,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学院主管领导和任课教师三方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按开课学院分学期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可上网查看个人课程成绩;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个人成绩证明时,到校档案馆复印,研究生院培养办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由培养办公室统一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为第五学期第4~7周。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只证明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盖章后方可有效。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18-10-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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