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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实践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专业实践保障

第二条 各培养学院和指导教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稳定的实践基地。

第三章 专业实践时间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本科应届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第四章 专业实践组织

第四条 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后进入专业实践阶段。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依托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实践基地或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二)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三)充分发挥校外兼职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培养资源,由校外兼职导师协助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注:(二)(三)中研究生实践单位由导师向学校推荐,经学校审查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研究生应于第二学期中期与导师一起制订并填写《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计划》,及时报送培养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于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五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总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实践活动完成后应填写《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报告总字数不得少于5000字,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组织的由校内外专家、现场实践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业实践专题报告会对报告进行考核,由学生本人汇报专业实践工作,报告会专家组应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以及综合表现等,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在合格及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获得6个实践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八条 成绩合格者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九条 未参加专业实践或实践成绩不合格者,本人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参加专业实践。

第十条 专业实践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毕业文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18-10-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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