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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资助优秀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20〕90号)


长江大学资助优秀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暂行办法

长大校发20209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步伐,鼓励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要求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我校在读研究生,已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二)学习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发展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熟练使用外语进行学习交流。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填写审核意见后交至研究生院审批,另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会议主办方发给申请者的邀请函;

2.论文的会议录用通知书;

3.录用论文电子版或复印件;

4.能证明外语水平的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

5.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6.个人有效护照及签证。

(二)申请出国访学(以博士研究生为主,要求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出国访学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填写意见后交至研究生院审核,另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国外接受单位的同意接受函、邀请信或协议书(出国访学研究课题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相关);

2.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3.能证明外语水平的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

4.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5.个人有效护照及签证。

第四条 评审流程

本资助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9月评审两次。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基本条件,按要求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校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名单。拟获资助出国的研究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学校为出国访学(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保留学籍。

第四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由学校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超出部分由学院、导师和学生共同承担:

(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的会议费用包括差旅费、论文版面费、注册费、护照费、签证费、住宿费等。学校对会议地点在亚洲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对会议地点在亚洲以外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上限为12000元。

(二)出国访学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旅费和生活补助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等),学校对每位研究生资助金额上限为3万元。

附表:资助额度标准(元/上限)

类型  

资助额度

(亚洲外)

资助额度

(亚洲内)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大会主题发言

12000

8000


口头报告/宣读论文

10000

6000


展板展示

8000

5000

出国访学

30000


第五章 考核指标与管理

第六条 受资助研究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向研究生院交齐以下材料,并在一学期内公开做一场学术报告:

1.《长江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总结报告》;

2.口头报告论文、PPT文档;

3.以学术会议或访学单位标志为背景的本人照片;

4.扫描版的护照签证页及出入境信息页。

第七条 出国访学研究生毕业时,博士需要至少提交SCI论文2篇,硕士需要至少提交SCI、SSCI、CSSCI或A&HCI论文1篇。受资助作者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八条 受资助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特定风俗,应购买国际旅行保险,接受国际旅行教育,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保证按期及时返校学习,承担因个人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积极宣传、鼓励和动员广大导师和研究生申请该项目;保持与出国研究生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提高培养质量;认真组织好研究生返校后的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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