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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及结果处理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文件精神,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

第二条 研究生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位论文抽检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生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通知要求组织相关学院准备抽检材料并按期提交。

第三条 研究生院接到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下达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后,要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示,负责处理论文抽检事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抽检中有2位评审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所涉及的相关培养学院和相关导师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进行质量约谈;

(二)暂停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三)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四)减少所在学院当年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如同一学院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该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五)以书面形式将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告知研究生本人,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之规定,撤销该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

(六)责令相关学院围绕学位论文管理扎实开展自查自检工作,要安排专班,对本院第二年参与随机抽检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拉网式”检查,并按相关要求认真整改。

第五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抽查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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