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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

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大校发20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和培养学院具体负责博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能熟练地使用至少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五)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包括至少参加1次境外国际学术会议,或有出国访学经历;

(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满足相应的科研成果要求。

1.以第一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以博士生发表论文当年收录的期刊为准),其中:至少1篇被SCI(三区及以上)或SSCIA&HCI收录;或至少2篇被CSSCI收录;或至少1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

2)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被二区期刊收录;

3)在SCI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ESI高被引或ESI热点论文1篇。

2.外籍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除满足科研成果条件外,中文能力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3.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论文要求比正常毕业的增加1篇被SCISSCIA&HCICSSCI收录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论文。

4.下列科研成果可以视同于发表相应等级的论文1篇:

1)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各类科技成果奖(有证书),视同于1SCI一区期刊论文;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视同于1SCI二区或SSCI收录论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其它排名(有证书),视同于1SCI三区或CSSCI收录论文;

2)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欧洲专利或美国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于1SCISSCI收录论文;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于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3)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视同于1SCICSSCI收录论文(仅限1项);获得二等奖或三等奖,视同于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仅限1项)。

5.长江大学对音乐舞蹈类、美术设计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体育学等学科增补的期刊,视为与CSSCI期刊等效的期刊,详见《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80号)。

6.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SCI收录期刊及分区依据中科院小类分区执行;论文发表状态“见刊发表”或“在线发表且有doi号”均可。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参加并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第六条 论文开题后9个月内,学院应组织专家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检,再检仍不合格的,必须延期答辩。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外籍留学生以双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毕业论文可使用英文书写,但必须有中英文摘要。

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或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 博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审(阅)。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和匿名外审。论文在送匿名外审之前必须征得申请人导师或推荐人的同意,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将学位论文提交给研究生院,否则,按自动放弃评审资格处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阅)全部实施匿名盲审(阅),由3位匿名的校外同行专家完成,且评审(阅)人一般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新性或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五)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一)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分为四个等级:

A等:达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同意答辩;

B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等: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审;

D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二)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处理

对四个等级ABCD分别赋分值4分、3分、2分、1分,统计3份评阅结果的分数。

1.平均分数为3分及以上且评阅结果中没有出现D,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后,可以答辩;

2.平均分数为3分以下的,论文修改后聘请1位匿名评阅专家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3个月后重新申请;

3.评阅结果中出现D的,即使平均分数为3分及以上,论文修改后也要聘请1位匿名评阅专家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3个月后重新申请;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果出现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院应成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2名校外同行专家,至少有3名博士生导师,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秘书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处理有关答辩事宜,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个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博士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在校期间的表现等;

(三)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人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其他与会人员休会),秘书宣读博士生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博士生及与会人员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答辩人致答谢词。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级的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专门组织内部答辩),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两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获得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所获票数为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人数1/2及以上的,认定为通过,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3月、6月、9月、12月四次审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告,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博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申请学位时没撤销处分的;

(二)不符合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的;

(三)考试舞弊作伪的;

(四)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如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博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博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在符合学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学院制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必须不低于学校条件,否则无效。

 

作者: 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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