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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0〕14号)

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长大校发20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春季组织1次博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该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即可取得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统筹规划,德才兼备、方向一致,标准先行、程序规范,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按照一级学科授权点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申报博士生导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师德师风优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

(二)属学校正式定岗定编的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年龄不超过57周岁(学校延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学校确定的延聘年限内参加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并且保证退休前能指导一届博士生毕业),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75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经验,作为第一导师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历,近三年内至少承担过一门本科生或硕士生主干课程,且授课质量较好;

(六)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近五年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

理工农医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包含青年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以上项目、国家级国防科研项目;或主持单项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单项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型项目。

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社科类项目或2项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

2.科研成果要求(SCI收录期刊及分区依据中科院小类分区执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SCISCI三区及以上期刊收录;或在SCI三区及以上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至少1篇论文为ESI高被引或ESI热点论文。

2)下列科研成果可以视同于发表相应等级的论文1篇:

a.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且撰写字数在10万字以上,视同于1SCI二区或SSCI期刊收录论文(仅限1部)。

b.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一等奖励(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二等奖励(排名前2位)或省部级三等奖励(排名第1位),视同于1SCI二区或SSCI期刊论文(仅限1项)。

c.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欧洲专利或美国专利授权(排名第1),视同于1SCISSCI收录论文。

d.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视同于1SCICSSCI收录论文(仅限1项)。

第六条 凡与我校在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申报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能严格履行《长江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科研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国家重大行业专项计划项目支持,或者在学校实施协同创新、开展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其科研条件方面的要求可酌情放宽。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协助第一导师(校内博士生导师为第一导师)开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我校在编在岗的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生招生资格(年满57周岁的除外),在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条件下,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可供支配的科研经费累计(以本人在学校科研账户余额为准,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不计算在内,学校内部教职工划拨的经费必须来自同一研究领域或同一研究团队或同一课题组成员):工学不少于30万元;农学、理学、医学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

2)向指导的所有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发放至少12000元助研金。

第八条 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的资格认定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向相关学院(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学历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科研状况、教学工作、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查。学院统一到人事处、科发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对本校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外单位申报人材料由相关学院负责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认定,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再由研究生院统一复核。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推荐。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对向本院提出申报的教师组织审核评议,确定博士生导师申请名单。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研究生院聘请5-7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意见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的博导资格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全体委员2/3及以上且全体委员人数1/2及以上赞同票数者,视为候选人通过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行文公告。学校对审议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长江大学校园网主页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行文公告。

第十五条 列入招生专业目录。通过博士生招收资格认定的导师列入次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没有通过认定的,取消次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不能列入招生专业目录。没有通过招生资格认定的导师,可以继续指导本人已带的博士研究生直至毕业。

第五章 其它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凡入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全职教师,不需要提出申请,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国家级人才称号包括以下几类:

1)两院院士;

2)人社部的重大人才工程(具体情况以《研究生导师手册》的说明为准;

3)中组部的重大人才工程(具体情况以《研究生导师手册》的说明为准;

4)教育部的重大人才工程(具体情况以《研究生导师手册》的说明为准;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重点项目获得者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

第十七条 长江大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原单位已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直接认定为我校博士生导师;在原单位没有取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个人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认定为我校博士生导师。高层次人才自报到起的前两年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从第三年起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指导博士生资格自行取消。对未毕业博士研究生,学院应按规定履行导师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年满57周岁在编在岗的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生招生资格时,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或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中的任意一条即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长江大学对音乐舞蹈类、美术设计类、建筑学、城

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体育学等学科增补的期刊,视为与 CSSCI 期刊等效的期刊(详见《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80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20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认定为博士生导师(2019年及以前遴选)的科研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但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经个人申请,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取得博士生招生资格;自2021年起严格执行本办法。

 

作者: 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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