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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长大校发〔2018〕147号)

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长大校发2018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增强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优秀高端人才的崇高使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给予学术指导、加强日常管理、提供必要帮助等责任。

第三条 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导师应牢固树立“尊重学生,尊敬学者,尊崇学术”的理念,始终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循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 德育工作

第五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应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廉洁意识等教育,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定期与研究生谈心交流,及时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业、科研、身心健康等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业、经济、婚育、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导师要充分尊重学生人格,自觉维护学生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合理解决好各类冲突,建立教学相长、文明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八条 导师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学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建功立业,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导师要充分发挥个人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优秀生源推荐、招生考试的命题与阅卷、研究生复试与录取、新生入学教育等工作。在招生工作中,导师要自觉遵守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把人才选拔质量关。

第十条 导师要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等情况,确定招收研究生的数量,若无适合培养研究生科研项目或经费的,原则上不招生。导师每届指导博士生不得超过2名,硕士生不得超过5名。

第四章 学业指导

第十一条 导师要积极参与学校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申报与评估、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生教材与课程建设、研究生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要高度注重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人文科技竞赛活动,并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开展课题研究、发表科研成果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三条 导师要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与时限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导师要高度关注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要提前指导、督促研究生按考核内容及方式要求做好准备,对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要指导其做好延期考核的计划,对因品行不端或无力继续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学生,导师要配合学校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要根据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全程参与研究生学位管理各工作环节。要指导、督促研究生按学位授予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思想政治、课程学习、论文发表、学位论文答辩、外国语水平等条件的达标工作。

第十六条 导师要全程指导督促研究生制定并落实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帮助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开题报告、督查学位论文撰写,审阅修改学位论文,指导学位论文答辩。对于推迟答辩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导师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导师要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校优学位论文评选、省优学位论文推荐、校级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省学位办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工作。

第五章 学风建设

第十八条 导师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生在课程学习、课题研究、调查研究、教学实践、科学实验、学术交流、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中的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研究生正确识别伪造、剽窃、抄袭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帮助研究生树立求真务实、严谨诚信、敢于批评、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科学精神和治学态度。

第十九条 导师要积极配合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生考勤、安全教育、婚育管理、年度考察、评奖评优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涉及研究生重大安全事项,要及时与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沟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应切实加强导师的业务培训、工作检查、服务保障、业绩考核等工作。学院根据研究生院考核方案。每年年底对在岗导师组织一次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履职尽责情况为重点内容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成绩显著的导师,学校将在校、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导师等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在导师任职资格认定、晋升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国际国内高水平学位论文奖项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而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委托导师指导小组其它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院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应提前3个月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落实导师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经导师或研究生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导师变更申请,由所属学院决定导师变更,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在读研究生指导、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1.对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放任自流,也不及时同研究生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沟通情况,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

2.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有严重失德行为;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省学位办随机抽检结果鉴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4.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违反保密工作的规定和公平原则,在考试中泄题漏题,在复试中徇私舞弊的;

5.指导的研究生严重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之规定,出现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导师”指长江大学在编在岗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长江大学正式录取注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定基础上,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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