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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长大校发〔2018147号)、《长江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9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的立德树人职责,规范导师的指导行为,提升导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质量,为党和国家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培训类型与对象

第三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形式多样的培训机制,在学校与学院两个层面开展。

第四条  学校层面导师培训由研究生院组织,主要包括每年秋季学期的新晋导师培训、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全体导师专题培训等。研究生院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导师培训。

第五条  学院层面导师培训由各学院分别组织,针对学院的全体导师;学院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导师培训。

第三章  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研究生院举办的新晋导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湖北省以及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规章制度的解读,明确导师权利和职责;研究生院举办的全体导师专题培训,内容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师德师风、科研道德、研究生心理健康等。形式以集中讲授为主,邀请业内知名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解读、导学关系、学术伦理、科学规范、实验室安全、研究生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等。学院的培训形式不限。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八条  导师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培训情况,由各学院记入培训档案。

第九条  导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导师岗位选聘、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导师,由研究生院、学院缩减其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

第十条  各学院需于每年1210日前向研究生院报送本年度的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含培训情况简介、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培训总结将作为研究生教育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2330

 

 

 

 

 

 

 

 

 

 


作者: 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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