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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研究生院发[2018]15号)

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规范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评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考核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博士学位论文进入答辩前,必须参加并且通过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和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工作每年进行二次,上半年在4月份,下半年在10月份,月底完成。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必须于答辩前45天将学位论文定稿提交所在学院,否则按自动放弃论文评审资格处理。

第五条 各学院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必须对送审材料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博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不得≥15%,没有进行检测或没有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评审。

第六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送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具体办法和要求详见《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管理办法》。

第七条 通过双盲评审后的博士学位论文,再由学院聘请3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常规评阅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评阅人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1人,评阅人一般为同一学科领域或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八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

1.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2.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3.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新性成果;

4.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5.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评审(阅)专家一般按“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修改后再审(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审通过)”、“不同意答辩”四个等次给出评审(阅)意见。若二个双盲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同时为“不同意答辩”或“一个修改后再审,一个不同意答辩”;或者三个常规评审(阅)专家的评审意见中有“两个不同意答辩”或“一个不同意答辩,2个修改后再审”,则判定学位论文没有通过评审。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可申请在半年或一年后参加下一轮次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于5月或11月初将相关评审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案备。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是评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考核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硕士学位论文进入答辩前,必须参加并且通过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和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工作每年进行二次,上半年在4月份,下半年在10月份,月底完成。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于答辩前30天将学位论文定稿提交所在学院,否则以自动放弃论文评审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必须对送审材料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硕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不得≥30%,没有进行检测或没有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院必须在当轮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论文进行双盲评审,具体办法和要求详见《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评阅人进行常规评阅,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1人,,评阅人一般为同一学科领域或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硕士生导师必须对其指导的学位论文提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第十九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

1、学位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2、学位论文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3、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新的见解;

4、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5、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评审(阅)专家一般按“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修改后再审(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审通过)”、“不同意答辩”四个等次给出评审(阅)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没通过的,或常规评审没通过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可申请在半年或1年后参加下一轮次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于5月或11月初将相关评审材料提交研究生学位办案备。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8   7 16 日印发    

作者: 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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