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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研究生院发〔2020〕15号)

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15号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由以课程学习为主的理论知识教育转入以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为主的科研创新能力教育的重要培养环节。所有硕士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都必须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提出学位论文课题研究构想,由学院组织专家展开评议,以保证选题及论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一种人才培养活动。

第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的主要目的是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论文写作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选题是否恰当,资料占有是否翔实、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把握,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主要包括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答辩、专家评议、完善开题报告四个流程。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教研室(或研究室)所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经与导师充分协商后确定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学位论文研究方案。

第六条 研究生提交的开题报告,其内容应包括:1.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2.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3.本人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拟突破的难题或攻克的难关、论文的创新或特色、实验方案或写作计划等;4.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必须首先向导师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后,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开题答辩时,研究生必须用PPT形式汇报开题报告内容,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八条 各学院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定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由至少3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小组成员通过调阅开题报告、听开题答辩、现场提问等方式,评议论文的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第九条 评议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二种。评议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程序;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须延期答辩,延期后仍“不合格”的,视为不得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但研究生半年后可继续申请开题。

第十条 开题报告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安排在上半年4月中旬进行,4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安排在11月中旬进行,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通过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否则,不得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开题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认真填写《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并将开题报告和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存档,学院按时将开题通过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开题报告材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0-03-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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