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
长大主页 网上办公 怀念旧版
站内搜索:
 
 
规章制度
学科建设
招生
培养
学位
奖助
导师队伍
综合事务
 
学位 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位 - 正文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151号)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

                        2018年7月12日

 

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长大校发﹝2018﹞1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博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能熟练地使用至少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五)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业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申请博士学位时,需满足以下科研条件:

1.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及更高级别的刊物上正式发表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核心期刊以博士生发表论文当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期刊为准);

2.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CI、SSCI,或2篇被EI(期刊)、CSSCI、ISTP、A&HCI收录或检索;

2)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且以长江大学为主持或参评单位的科研成果至少获得1项:①国家级各类科技成果奖;②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3)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第1)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第1);

4)以第一作者身份,以“长江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至少1篇。

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成果形式予以认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生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路径。参加并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开题报告答辩,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或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选题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第八条 论文开题后9个月内,学院应组织专家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和论文撰写情况开展专题检查工作,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检,再检仍不合格的,必须延期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阅)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博士生应在答辩前45天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所在学院,否则,按自动放弃评审资格处理。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阅)工作应安排5名专家参加,评审(阅)人一般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一步,由研究生院或学院送外单位至少2名同行专家同时进行双盲评审;第二步,盲审通过后,再由学院聘请包括1名校外专家在内的3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常规评阅。

第十一条 评审(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二)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新性或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五)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评审(阅)专家一般按“同意答辩” “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修改后再审(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审通过)”“不同意答辩”四个等次给出评审(阅)意见。若二个双盲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同时为“不同意答辩”或“一个修改后再审,一个不同意答辩”;或者三个常规评审(阅)专家的评审意见中有“两个不同意答辩”或“一个不同意答辩,两个修改后再审”,则学位论文按没有通过评审处理。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没通过的,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可申请在半年或一年后参加下一轮次学位论文评审。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院应成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2~3名校外专家,委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处理有关答辩事宜,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等。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如有1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时,应将其评语在答辩委员会上宣读,并将其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有2名委员缺席,答辩应改期举行。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个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博士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在校期间的表现等;

(三)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人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其他与会人员休会),秘书宣读博士生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博士生及与会人员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答辩人致答谢词。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级的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专门组织内部答辩),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在两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35~42人组成,任期4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处理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经校长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学位工作的决议;

(二)审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各类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学位授予条件;

(五)审定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各类学位;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另设秘书一人,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指示;

(二)制定本学院各类学位培养方案;

(三)审议并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负责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工作;

(五)审核本学院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六)负责本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与省优学位论文的推荐参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获得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的认定为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为投票表决。

第七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集中两次审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告,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博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申请学位时没撤销处分的;

(二)不符合博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的;

(三)考试舞弊作伪的;

(四)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经授予的博士学位,如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九条 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追回博士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博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科技档案馆等),被撤销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能陈列。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18-11-14 浏览次数:
 
 

版权所有©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1号      邮编:434023

访问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