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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逾期者进行学籍处理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条和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92号)第二章第五条的文件规定。当年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08年至今,我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且未提出恢复入学资格者58人,请各培养单位联系当事人,提醒逾期和逾期者提前办理手续恢复入学资格,填写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合格者与2021级一起进行学籍注册。告知逾期者,已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将于近期在学信网进行学籍处理。

名单见附件。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作者: 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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