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长大校发〔2018〕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不同类型(学术型、专业型)、不同层次(硕士、博士)、不同培养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中的教育教学问题。
第三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涉及招生、培养、学位、学科建设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高校“双一流”建设形势下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实践教学模式与运行机制创新研究、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研究生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招生改革、学位论文质量提升、专业学位培养模式、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生学生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请立项项目的基本原则
1.申报项目符合立项内容和范围要求,能够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科学性、应用性。
2.项目目标明确、论证充分、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
1.申报者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或研究的基础和相关经验。
2.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或组织团队完成项目工作。
3.为保证项目的研究质量,每位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主持一个项目,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最多不超过两项;在研项目结题后方可申请主持或参与新的研究项目。
第八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理念、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以及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中的政策性、全局性问题等,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起到引领方向、推动教改、发挥示范的作用。研究期限,重点项目为2年,一般项目为1.5年。
第九条 立项程序与评审办法
1. 研究生院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根据国家或省厅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负责立项、评审、督查和验收等工作。
2.项目申请人须在做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长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择优向研究生院推荐。
3.研究生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各培养单位应对本单位教师承担的研究项目予以支持和督促。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合理安排实施进度,按时提交中期工作报告。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成果证明。
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研究计划、变更项目组成员,须提出专门报告,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凡正式立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每项1.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0.8-1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发文公布后,项目经费即由学校划拨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别在立项申报、通过中期检查、通过结题验收分三次按25%、50%和25%的比例划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考察调研费、学术交流、论文版面费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认可,研究生院审核监督使用,经费报销严格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已立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申请验收的研究生项目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成果资料。
第十八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包括项目研究的内容及目标,项目建设主要成果(以出版书籍、发表论文、制作课件等形式提交),项目主要特色、创新之处及推广应用价值,经费使用情况等。
2.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成果材料。重点项目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一般项目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1篇。
第二十条 对不予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后期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立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