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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实施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招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第三条 研究教育督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教育评价标准与方法,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设主任1人(由分管校长担任),主管日常事务工作的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12人。其中,武汉校区为一个学科群,设副主任1人,委员2-3人;荆州校区五个学科群,设副主任1人,委员8-10人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下设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设秘书1人,负责协调安排日常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三章 组织和聘任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的人选以培养单位推荐或教师自荐等方式推选。研究生院根据推选出教师的学科领域及教学经历等综合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校批准,颁发聘书。督导委员一般为我校在岗或离退休人员,聘期为1年,可连聘连任,一届聘期最多为2年。

第七条 督导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的规章制度,善于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和实践,能针对我校实际,创新性提出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新方法和新举措;

(三)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学经验、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工作意识;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保证督导工作时间,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督导任务。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督导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督导主要包括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各学院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全过程的督导工作

(二)对研究生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

   1、督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情况;

   2、督查研究生各专业学期课程的安排与执行情况;

   3、督查课程教学、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情况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学时),检查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课程论文及试卷等课程教学材料

(三)对在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对以研究生课程教学为主的培养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总结

(四)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文撰写、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进行监督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年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答辩(包括预答辩)分别不少于10次

(六)督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提交检查调研记录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汇总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并整改情况和经验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主要采取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一)实地观察: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检查教学秩序、旁观招生复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研究生教育情况分析总结会(或教学工作会),反馈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任课教师、导师、研究生了解情况或意见

(四)查阅资料:收集、查阅有关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卷答卷等

(五)撰写报告: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报告,形成研究生教育督导简报。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条 学校对聘任的督导委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学校原则上督导专家工作量每月不少于8小时(其中课堂教学督导每周2学时)的标准,以学期为限,对督导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可酌减报酬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为确保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各学院、研究生导师、授课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对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督导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将作为研究生导师聘任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18-10-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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