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长江大学博士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学科范围内积极参加学术研讨活动至少5次,每次0.1学分,并做至少2次学术报告(其中至少一次使用外文),中文每次0.2学分,外文每次0.3学分;应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会议至少2次,每次0.5学分。
第三条 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会议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由导师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后方可取得学分。参加学术活动应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登记本》并交导师审核签名,并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登记本》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学院将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每位博士研究生必须获得2个学术活动学分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术活动、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等实践活动。学术活动为必修环节,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取得1个学术学分,其中,必须在学院及以上级别学术会议上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每次0.5学分,参加学院及以上级别学术会议,每次0.1学分。另外,还应从其它实践环节中至少选1个实践环节, 考核合格后取得1学分。
第五条 参加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应填写《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考核登记本》上的对应项目并由导师签字认可。所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前将《长江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考核登记本》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学院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实践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