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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研究生院发〔2020〕09号)


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0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置的根本依据,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注重研究方法类、学科前沿类课程的开设,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结合行业领域要求进行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杜绝因人设课。支持全英文课程、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四条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需要新增的课程,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定和试讲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五条 专业选课人数达不到5人的选修课程,由各培养单位酌情开课,建议学生选修其他同类课程,或与下一年级合并开课。

第三章 制定计划

第六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各培养单位应重视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在研究生入学两周内,研究生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发展情况与导师讨论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本专业研究生最新培养方案。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必须与培养方案完全一致。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九条 每学期末,由研究生院组织培养单位制定下学期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应对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教学任务中的理论学时、实践学时、总学时、周学时、学分、人数、班级名称、授课教师等信息由开课单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整填写。

第十条 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老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效果,每位教师每学期开

设的课程不宜超过3门,为相同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宜超过2门,每门课程周学时原则上不宜超过8学时。

第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各开课单位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上课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和调课,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在线调停课手续,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在线完成院系调课审核,并打印调课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开课单位通知教师按调课安排补上调停课程。

第十三条 开设新课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课程不得与已有研究生课程雷同;

(二)申请课程应反映当前学科发展前沿,或为研究生知识结构必需,课时一般不超过48学时;

(三)要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和讲稿,有教材或参考书;

(四)申请人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五)申请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报表》,经开课单位专家组论证,主管领导审核,附课程教学大纲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课表安排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类、第一外国语等公共课课表由研究生院负责编排与审核,专业课程由开课单位审核与编排。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将教师任务书和课表发给任课教师,同时发放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考勤记录表。

第六章 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课前准备。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仔细研读课程

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参考文献,编制教学进度计划表,写出教案。开课前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备课量应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他教师的备课量应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还应根据课程需要做好多媒体课件等教学准备工作。教学进度计划表,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于开课学期第一周内交开课单位留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意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吸收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科新进展和最新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或研究生的学习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教学方式,如课堂教学、指导阅读、课堂讨论、现场教学、在线教学等。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可以课堂教学为主,以指导阅读为辅。指导阅读,应体现教师的指导作用,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提出课程学习要求,包括学习目的、内容、重点、难点以及学习方法等,还应定期检查并评阅研究生的读书笔记或读书报告,评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效果,确保课程教学质量。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以在线教学和集中教学为主的方式开展教学工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以加强研究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专业课任课教师应指定一定量的参考书供研究生课外阅读,参考书中应有适量的外文文献。教师每学期检查研究生的课外读书报告或读书笔记不得少于2次,以督促研究生拓宽学术视野,提高自学能力。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按《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办法》进行课程考核,按研究生院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单,并将考核试卷等考核资料交开课单位办公室归档。

第七章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监督指导作用,检查评估研究生教学管理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课堂教学、授课质量、教学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采用随堂听课、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定期进行开学和期中教学检查,对教学检查情况、教学中反映出的问题等教学管理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以简报或网络公布等形式及时通报。

第八章 教材和参考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所用教材和参考书,由开课单位根据教学大纲选定。宜优先选用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遴选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使用的“研究生教学用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所用教材由开课单位负责确定。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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