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长大校发〔2015〕2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促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进行制止,对不规范学术行为责令改正。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长江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和《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停止其学位论文指导资格三年。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减少该学院相应层次专业招生计划,并追究学院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调查核实,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