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评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19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评选工作原则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按各学院当年授予学位人数不超过30%的比例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按当年授予学位人数不超过10%的比例评选。
第二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1、选题内容、范围适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有一定作用;
3、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或技术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如学位申请者在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文章中,有一篇或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应为第一作者),其学位论文可优先推荐。
第三条 评选程序
1、优秀学位论文由各学院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时评议为优秀的学位论文中遴选,按指标推荐出校级、省级优秀论文,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行文。
3、学校对优秀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对入选的各级优秀学位论文作者颁发相应的优秀学位论文证书。
2、根据学校及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给予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校优秀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在一个月内无异议则获奖有效,如有异议,须经复议决定。
2、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3、对已批准的校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主要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将作出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