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23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大学各类研究生及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二条 长江大学各类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取得长江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向授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严格按研究生入学后学籍注册的相关信息填写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2、学习起止年月
3、专业
4、学历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5、学制
6、学籍类型(全日制、非全日制)
7、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8、培养单位名称及印章
9、校长签名
10、证书编号
11、发证日期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2、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
3、学科、专业名称
4、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
5、学位获得者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6、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及印章
7、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8、专业硕士(或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在学位证书中要注明
9、证书编号
10、发证日期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办理程序
1、学院对毕(结)业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进行核查、汇总并分别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和学位办;
2、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考试成绩后将汇总名单转交学位办;
3、学位办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考试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复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
4、学位办制证;
5、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校长签名;
6.各学院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
7、学位办向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1、研究生院培养办复核研究生中期考核情况,对课程考试成绩核审后将汇总名单转交学位办;
2、各学院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只限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原件、授权专利证书原件、科研获奖证书原件等提交学位办;
3、学位办对学位申请人的学籍、中期考核结果、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英语、科研等情况进行复核、汇总,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阅;
4、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事宜;
5、学位办制证;
6、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印章、校长签名;
7、各学院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
8、学位办向学信网进行学位电子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本人到所在学院登记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证书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需凭证书获得人的亲笔委托信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办理代领手续。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能当面领取,一律不予邮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但可按规定程序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学校可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发放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在学校网站查询,进行电子注册的学历学位证书也可在教育部发布的网站查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