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审定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学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定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定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三条 根据我校学位设置,研究生学位主要包括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种类型,硕士学位又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定工作每年进行四次,上半年安排在3月和6月中下旬,下半年安排在9月和12月中下旬。
第六条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需要审核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成绩、中期考核结果、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外国语学习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 外籍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时,除审核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成绩、中期考核结果、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等之外,还要审核汉语水平,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专题讨论本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要根据《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研究生院提交本院拟授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时间不得迟于研究生院学位办规定的时间节点。
第九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于每年的2月、5月、11月对申请参加该批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启动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于3月上旬、6月上旬、9月上旬或12月上旬分别完成对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名单和材料的审查,并将名单正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审定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批准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通过校园网站公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并以学校名义制定学位授予文件,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一)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学校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申请学位时暂没撤销处分者;
(二)不符合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应达到的基本条件者;
(三)考试舞弊作伪者;
(四)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三条 对暂不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延期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授予研究生学位后,若查实当事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存在第十二条所列举不应授学位的情形之一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学位应予以复议,经半数以上委员会通过,可撤销当事人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在学信网上注册研究生毕业、学位信息,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在学校网站和教育部发布的网站上查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