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17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是研究生培养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学校全面了解研究生治学态度、知识结构、文化底蕴、科研与创新能力等情况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每年进行四次,上半年安排在2月、5月,下半年安排在9月、11月,月底前完成。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条 学院应成立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答辩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委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导师资格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院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各学院必须根据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供的具有答辩资格的研究生名单组织答辩。没有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研究生院学位办不受理各学院提供的不在名单之列的研究生的答辩材料。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授予答辩研究生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对没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在两年内(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论文,继续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答辩人简要介绍个人简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外国语水平、学位论文完成情况以及在校表现;
(二)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人现场回答专家提问;
(四)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评议答辩人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并对答辩成绩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评议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答辩人致答谢词。
第九条 答辩人必须用PPT形式汇报学位论文主要内容,博士汇报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硕士汇报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内容属绝密的由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一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入毕业和学位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必须做好详细答辩记录,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学院必须于2周内须将相关答辩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存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