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 号)等文件精神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201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复试录取办法。
一、指导思想
      研究生复试录取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各学院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机制,以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治招。在复试录取工作中要以“平稳落实改革,严格规范录取”为主线,狠抓复试和录取两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录取工作安全平稳地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坚持复试的科学性,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4、成绩量化,根据初试、复试综合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6、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2、各学院成立院级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3、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开展复试工作。
4、学校成立纪检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复试和录取工作。
四、复试名单
1、一志愿报考我校达到国家复试资格线的初试成绩符合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
2、符合国家和我校调剂要求,申请调剂到我校的调剂考生;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且达到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
五、调剂工作
(一)积极主动、认真扎实做好调剂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进调剂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调剂工作程序。加强工作检查问责,强化调剂工作监管。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举措,不断增加广大考生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考生调剂基本原则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A类国家线。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未考数学的考生调入须考数学的学科、专业(领域)时,须加试数学,且成绩合格方可调剂。
5、学术型专业可调剂到专业学位录取,但专业学位不得调剂到学术型专业录取(临床医学等除外)。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7、全日制专业可调剂到非全日制专业录取,原则上非全日制专业不得调剂到全日制专业录取。
8、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但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9、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10、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1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12、符合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复试安排及要求
1、复试时间安排
(1)3月26日前各学院将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工作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经审核后的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学院网站公示。
(2)第一轮复试时间:3月23日-3月30日。
(3)第二轮复试时间:4月3日-4月8日,4月20日前完成全校复试拟录取工作。
(4)所有参加复试的学生都必须在校医院体检,体检时间由各学院与校医院协商确定。
      具体复试及体检时间请考生与相关学院联系。
      ※考生体检和参加学院复试时均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应届生还须提供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复印件及学籍、学历认证报告,近期免冠相片1张。体检参照教育部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复试费用标准及收缴
      复试费每人100元,同等学力考生加收100元,复试费由各学院在资格审查时收取。
2、复试资格审查
      学校不在对准予复试的考生统一进行资格核查,资格审查由各学院复试时进行。
      各学院复试时,必须设立资格审查组,安排专人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严格复审,即对考生的报名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复试前,须审核此类考生《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对报考条件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3、复试比例
      各学院在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之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划定复试分数线,制定复试方案,确定差额复试比例(复试比例不低于计划录取人数的120%)及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
4、退役士兵专项计划录取分数线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不占各学院的招生计划,学术型总分:197分以上,专业型总分:230分以上。
5、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
      面试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包括大学成绩和表现,及实践(实验)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政治思想品德、知识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质、举止、表达和礼仪等),均为100分。
     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40%+外语听说能力成绩×20%+专业素质和能力成绩×10%+综合素质和能力成绩×30%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 +复试成绩×40%
      工商管理硕士: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60% +复试成绩×40%
      同等学力考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录取。工商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根据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中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6、规范执行国家加分政策
      我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2018年相关加分项目人员信息数据库,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若有考生符合条件,将另行通知相关学院。不在教育部下达名单之内的考生不能享受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7、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及拟录取情况(含录取类别、录取类型)要及时告知考生,复试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拟录取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示十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经湖北省教育厅录取检查通过的考生报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8、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9、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七、奖助学金标准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今年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将全部收取学费,享受助学金和奖学金,具体办法按照《长江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及助学金的暂行规定(试行)》、《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及《2018年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长江大学2018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有关政策》执行。
1、优秀生源奖学金
(1)所有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985”高校、“211”高校、其它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的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应届生5000元的奖励,给予往届生3000元的奖励。
(3)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985”高校、“211”高校、其它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的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应届生3000元的奖励,给予往届生2000元的奖励。
(4)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学历为二本以上普通全日制本科的考生,非英语专业已过六级,英语专业已过八级,或研考英语成绩超过60分,且研考总分超过本专业国家规定录取起分线理工科在40分,文科在50分以上的,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5)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20%的本校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2、国家助学金
      凡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3、学业奖学金
      凡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标准及比例
      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2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仅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数为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985” 高校、“211”高校、其它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的应届本科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按新生入学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评定。
4、国家奖学金
      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5、“三助”津贴
     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等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八、全面落实信息公开,畅通申诉举报渠道,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各招生学院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高度重视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复试录取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应公开的复试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完善申诉复议机制,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九、加强考核,强化监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学院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在复试录取工作期间,学校将成立纪检督查组,开展复试现场巡查工作,对各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十、举报及申诉渠道
      举报及申诉电话:0716-8060993,0716-8060564
     举报及申诉邮箱:jwxfk@yangtzeu.edu.cn ,cjdxyzb@163.com
     通讯地址:长江大学东校区6教404室,长江大学东校区行政楼213室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