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办法》(长大校办发【2004】22号),《长江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长大校发【2012】249号),针对我校现阶段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提交等环节具体实施现状,重申以下几点关于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二、研究生学位课程应进行考核,以笔试闭卷为主,学位课和公共课成绩达到70分方可获得学分,非学位课或其他课程达到60分可获得学分,对没有获得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必须跟随下一届重修并参加考核。补修课程可以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不计学分,但计入成绩单。
    三、在培养期间,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令其退学。
    四、所有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二周内完成。
    五、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考核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交课程所在学院保存(一般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六、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不超过30%。
    七、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使用《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和《研究生课程考勤记录表》。不同年级和专业的研究生成绩应分别填写,课程名称必须规范,应予教学任务书一致。应使用钢笔或水芯笔书写,成绩登记表上不能有任何涂改痕迹,否则该份成绩单无效。
    八、对“重修”、“缓考”、“缓休”、“补修”、“缺课”、“缺考”等情况,教师在填写成绩单时应在其成绩后面做好备注。
    九、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完毕后一周内提交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教研室(系)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送交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一份由课程所在学院留存,一份送研究生所在学院,一份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如逾期半个月不送交者,研究生院将予以通报。
    十、若有伪造学生成绩、考试成绩不按规定期限报送等问题,将严格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并作处理。
注意:各学院教学秘书请于2016年7月8日前将本学期《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和《研究生课程考勤记录表》送交培养办。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