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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关于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为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决定启动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以此推动学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发展,增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级实践基地的申报与遴选
   (一)校级实践基地申报条件
  实践基地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建设,双方均需达到相关条件,才能进行申报。
  1.申报学院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已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达2年以上。
  2.申报学院与合作单位已建立一定合作关系,且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实习达2年以上。
  3.合作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生产、管理、硬件设施、教学条件等方面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具备满足研究生实践安全保障条件,单位成立达5年以上。
  4.合作单位具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潜力,能为研究生实践实习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学习基本条件,每年能接收10人及以上规模的研究生开展实践实习工作。
  5.合作单位具有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能主动参与实践基地建设,具有高级职称、能够指导研究生实践实习的专业技术人员达10人及以上。
  (二)校级实践基地遴选程序
  校级实践基地遴选程序主要包括:学院牵头申报、学校评审并实地考察、基地名单公示并签约挂牌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独立或联合申报校级实践基地,原则上每个学院申报校级实践基地不超过3个。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学院填写《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级实践基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初步确定为校级实践基地。
  3.对校级实践基地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院和实践基地合作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举行挂牌仪式,授予相关单位“长江大学XX(合作单位名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称号。
  二、校级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考核
  (一)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内容
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条件建设和师资建设等,具体如下:
  1.组织建设。每个实践基地须成立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和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实践基地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重视过程规范化管理,制定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制订专业实践教学基本文件等。
  3.条件建设。学院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所需的学习、工作、生活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添置和改善。
  4.师资建设。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等进行指导。
  5.平台建设。建立优质资源共享平台,学校与实践基地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及科研合作活动,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校级实践基地的检查与考核
  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承担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开展研究生实践实习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检查与验收。学校将在每年研究生集中实习期间,对校级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并提出基地建设意见和建议;校级实践基地须在每年年底对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建设周期满3年的实践基地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做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
  (三)校级实践基地经费划拨与使用
  校级实践基地有计划、分年度进行。原则上本年度建设实践基地不超过10个,每个实践基地学校资助经费3万元,最终核拨经费学校依据申报质量和经费情况确定。学院相应承担一些相关费用或争取合作单位的支持。
  经费主要用于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费用,包括资料费、设备耗材费、打印印刷费,研究生往返实践基地差旅费和校外实践导师的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等。
  三、工作要求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积极申报校级实践基地。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
  申请校级实践基地的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长江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级实践基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与合作单位签订建立实践基地合作协议书(并附2018年参加实践研究生名单)。
  3.实践基地建设相关支撑材料(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条件建设、师资建设、平台建设)。
  4.2018年研究生实践工作安排。
  以上相关支撑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逾期不接受申请。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作者: 日期:2018-04-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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