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校须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适当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对象
全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二、修订内容
本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是在原2017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以落实和体现国家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新要求为主,总体不做大的结构性调整,仍保留原培养方案的基本格式,修订内容包括:
1.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2.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少于24学分(学位课不少于20学分),专业实践6学分。
3.公共必修课中包括政治理论课3学分、工程伦理1学分、外语3学分;原必修课中《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调整为选修课;原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4.专业实践的时间要求调整为: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5.培养方案中的其它内容,如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专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的要求及表述参照《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学位办[2018]14号)和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解读概览》进行修订。
三、工作要求
1.培养方案修订须经各单位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纸质版(签字盖章)和电子版各1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进行格式审核。
2.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自2019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起施行。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