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的管理、监督、评估和指导,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长大校发[2018]157号)文件规定,第三届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任期届满,学校决定进行第四届研究生教育督导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高,学术与教风端正,师德风范高尚。
2.熟悉国家、湖北省研究生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的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或管理工作经验。
3.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10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指导过1届以上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精力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5.优秀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实验室负责人、精品课程负责人、教材建设负责人、平台建设负责人等优先。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也可以推荐。院领导不能担任督导。
二、督导职责
1.对我校研究生教学过程和培养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查。
2.对我校研究生教学活动和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3.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和评价。
4.根据学校安排对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的部分常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5.承担学校委托的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推荐方式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人选采取个人自荐、学院推荐、学校聘任的方式进行。符合选聘条件的教师先向学院个人自荐;各培养单位在征求被推荐者意见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限推荐1-2名候选人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中进行择优遴选,经审批后,公布新一届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每个培养单位有1名督导。
四、材料报送
各学院于2020年2月9日前将《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44984882@qq.com,联系人:王丹丹。
五、相关说明
1.本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聘期为三年。
2.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3.学校将出台研究生教育督导酬金计算办法,研究生院根据督导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工作酬金。
4.本届研究生教育督导将被赋予更多实际考核评判权,并实行学院间的交叉作业,请各学院予以高度重视。
附件: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推荐表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