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长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长江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5至41人组成(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
2.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研究生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科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委员会委员代表担任。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秘书1人。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担任,秘书原则上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包括所覆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代表。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热心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在任研究生导师;
4.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保证学位会议的出席率;
5.身体健康,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任期。
三、工作程序
1.请各学院于9月20日下午5:00前完成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选报送至研究生院,联系人:张老师,0716-8060035;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选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各院,予以公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