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学校决定开展已授予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此项工作分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检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自查
(一)自查范围
2021-2022学年度(即2021年9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非全日制、同等学力申硕)。
(二)自查时间
2024年4月16日-5月15日
(三)自查重点
1.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没有“A”且多次盲审;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较低(答辩成绩在后10%);
3.没有科研项目支撑;
4.延迟毕业或提前毕业;
5.在职(即非全日制)攻读学位;
6.同一位导师同时指导多位研究生;
7.学位论文申请内部保密;
8.盲评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要求做重大修改的学位论文;
9.本学科(专业领域)近3年有学位论文抽检结论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10.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学位论文。
(四)自查内容
1.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创新性不够、选题宽泛、剽窃观点、抄袭他人、编造数据、篡改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外审评阅及答辩意见的修改完善情况;
3.学位论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4.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撰写态度是否认真,语句是否通顺,逻辑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别字等。
(五)自查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学科负责人、课题组、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2.各培养单位要对自查范围内授予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逐个进行核查,给出结论,形成自查清单(见附件1),撰写自查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
3.请各单位于5月15日之前将自查清单及总结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4.各培养单位要以自查为契机,将“严落实、提质量”贯穿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全过程,查漏补缺,出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注:学院在自查阶段主动找出和上报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的可免于处理。
二、学校抽检
(一)组织领导
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各学院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抽检时间
2024年5月16日-6月10日;
(三)抽检办法
1.抽检原则。遵循“随机抽取、学科/领域全覆盖”的原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博士学位论文不低于20%、硕士学位论文不低于10%;近三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科点学位论文不低于20%。
2.抽检评审。抽检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匿名评审。
(四)工作安排
1.抽检名单。研究生院按照学科/领域随机抽取,将已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发放至各相关学院。
2.材料准备。2024年5月20日之前,各相关学院按照盲审的要求对论文做出匿名处理,并提交研究生院。
3.论文评议。2024年5月21日-6月10日,进行论文评审。
4.结果反馈。2024年6月中旬,将学位论文校级抽检结果反馈至各相关学院。
(五)结果处理
1.论文抽检分为合格论文、整改论文、存在问题论文。
2.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为“整改论文”。
3.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4.“整改论文”、“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论文各学位点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整改,直至论文整改合格。
(六)结果运用
学校抽检阶段如发现问题的,依据学校学位论文抽检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抽检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存在问题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各相关学院应将论文抽检专家评议结果,作为导师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附件:
1.研究生学位论文自查清单
2.学位论文自查总结报告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