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须提交已经发表的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长江大学博士生发表论文规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身份署名长江大学正式发表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自然科学类)收录或检索、SSCI(人文社会科学类)收录或检索。
三、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被SCI、EI或SSCI检索收录论文者,则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主研人员,且以长江大学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获奖证书,且排名前3位)。
2、以长江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3位)。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作者单位署名为长江大学。
四、本规定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1级及以前博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长江大学博士生发表论文规定期刊
1、《科学引文索引》(SCI)索引源期刊
2、《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索引源期刊
3、《工程索引》(EI)索引源期刊
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
5、《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
6、被(SCI)、(SSCI)或(EI)收录的国外公开发行的期刊
7、《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最新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
8、《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
上述所有期刊的增刊不视为核心期刊,以研究生入学前一年和在读期间的版本作为核查依据。“发表”指已正式发表,录用函和样刊均无效。收录必须有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