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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关于学位论文“修改后通过”的说明


在“破五唯”持续向纵深推进,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的背景下,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表决票进行了改革,在表决票上增加了“修改后通过”一项,并报请校第五届第十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修改后通过”存在疑问,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一、“修改后通过”的适用原则是:

1.答辩委员会已经认可对应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2.对应学位论文的相关细节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3.需要修改的部分,可以在短期内修改完毕。

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方判定为“修改后通过”。

二、“修改后通过”,表示答辩委员会已经认可该论文通过,不需要再次组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需对评定为“修改后通过”的论文提出修改时限,修改一般不得超过3周(具体时限为:答辩结束后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前3天)。如认为需超过3周以上的修改才能达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则应在答辩时判定为“不通过”。

四、被评定为“修改后通过”等次的论文作者,在再次上交论文时,除了提供修改后的论文全文之外,还需对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予以逐条书面回应。答辩意见书面回应由学院自行保存。学院最后提交至学位办及档案馆的学位论文全文,必须是经导师确认后的最新版本。

五、“修改后通过”的论文,由研究生指导老师予以最后把关,并在学生提交的答辩意见书面回应上,予以签字确认。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295

 

 

 

 

 

作者: 日期:2022-09-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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