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发〔2020〕16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并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凡未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研究生不得进入答辩资格审查程序。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学院予以督查。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每年进行4次,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通知检查时间。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果、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外国语学习状况、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果、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英语专业审查“英语专业八级”或“国际人才英语中级考试”或“翻译资格三级考试”成绩)、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
第六条 答辩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当轮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长江大学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暂未取消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答辩前一年内出现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没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
4.没参加或没通过中期考核的;
5.没参加或没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
6.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预期时间间隔,博士生不能达到18个月,硕士生不能达到12个月的;
7.学位论文没有完成的;
8.学位论文没有通过查重检测的(博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15%,硕士论文复制百分比≥30%);
9.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暂没达到授学位要求的。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外语成绩在审查时暂没有达到当年授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论文答辩通过后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时仍没有达到要求的,其名单和材料不得提交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虽因提交用稿通知而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但论文答辩后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时仍没有达到科研规定的,其名单和材料不得提交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院要全程跟踪考察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没有通过评审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各学院要严格审查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答辩资格,没有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未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答辩材料,研究生院学位办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没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延期参加下轮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