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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19号


为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是评估学位论文水平,考核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学位论文进入答辩前,必须参加并且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第二条 匿名评审工作主要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将被运用于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100%匿名评审。博士研究生聘请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硕士研究生聘请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第四条 在选聘评审专家时,应按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相近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院可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一般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一般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提出3名专家。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前45天、硕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前30天提交学位论文定稿,提请所在学院审核和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否则按自动放弃论文评审资格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必须对送审材料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博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不得≥15%,硕士学位论文复制百分比不得≥30%,没有进行检测或没有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评审。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仔细检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匿名评审受托单位进行评阅,专家评阅意见书寄回学院后,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并及时隐去评审专家信息,将评审结果通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匿名评审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

1.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认真,治学态度是否严谨、科学;

2.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3.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新性成果或有无新的见解;

4.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5.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论文评审(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依据《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2号文件)执行、《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20〕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为“A”或“B”者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必须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修改或重写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三条 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由学院(部)归档。专家评阅意见书格式可参考研究生院的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格式或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阅原则,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人或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以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有违规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匿名评阅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作者: 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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