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20年博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遴选与认定依据
博士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按照《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0〕14号)执行【附件1】,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按照《长江大学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20〕15号)执行【附件2】。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学院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遴选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 遴选与认定范围
本次遴选范围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次认定范围包括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
三、 遴选与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凡拟在2021年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5月22日前,拟招生且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或者向博士、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根据申报导师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学历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科研状况、教学工作、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份)。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与推荐
5月29日前,学院统一到学校人事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调取材料,对本单位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外单位申报人材料由相关学院负责在申报人所在单位核查。
5月31日前,各学院审查申请人资格,公示申请人申报信息和相关支撑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6月5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本单位2021年拟招收硕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表决拟推荐拟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2021年拟招收博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汇总表格;
(2)博士研究生导师个人申报表格及支撑材料(材料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内容包括职称证书、学位证书、已发表论文(含封面、目录、正文)、出版的著作或教材(含封面、目录)、获奖证书、科研课题批复文件或合同、科研经费证明等的复印件);
(3)硕士研究生导师个人申报支撑材料留在学院待查。
3、研究生院复核材料
6月12日前,研究生院对导师候选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和材料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退回报送单位并由学院通知申报人。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月14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审议表决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名单。
6月20日前,学校公示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学校正式发文。
四、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该项工作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遴选工作负责,要坚持标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严格执行文件;注重考察申请人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及科学道德等情况,如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等行为,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3、规范程序,不走过场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组织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遴选工作时要严格程序、不走过场,认定名单应公示3天以上,处理好异议。
对于弄虚作假、群众反映意见大,或者有不符合条件人员入选的单位,学校将按文件规定约谈相关学院负责人,同时扣减该院下年度招生指标。
联系人: 陈 勇
联系电话:0716-8060035(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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