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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保留入学资格者办理恢复(或放弃)入学资格手续的通知

2024.04.28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92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对应学生的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8日-5月8日

申请对象

2022年至2023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名单见附件1)

有关要求

各培养单位务必通知到研究生本人,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恢复(或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2),培养单位审查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我校研究生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2年。特别提醒202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和2023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者已达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报考其他高校并录取,如已工作或其他原因放弃入学资格,可提交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3)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培养办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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