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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保留入学资格者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92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据此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4月17日-5月5日

二、申请对象

2021年至202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附件1)

三、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务必通知到人,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恢复(或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2、保留入学资格者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2),培养单位审查签字,报研究生院审核。

3、我校研究生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2年。特别提醒202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2022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年者已达最长年限。

4、如果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报考其他高校并录取,或已工作或其他原因放弃入学资格,可提交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培养办

2022年4月17日

作者: 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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