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2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引进并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测对象及提交论文要求
第二条 检测对象为我校拟申请答辩和已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或不得受理学位授予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规定时间将拟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稿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和所在学院。格式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含绪论),封面、目录、致谢、参考文献和后记部分不纳入检测范围。命名方式为:学号_作者姓名_论文题目.doc,如“20090901_张三_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doc”。
第三章 检测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必须经过二次检测程序。学位论文第一次检测,硕士由各学院负责,博士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进行;第二次检测全部由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学位授予审核之前进行。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在两次检测中出现的检测结果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第一次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三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研究生和导师应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二)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修改后复检”:
1.15%≤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2.3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
研究生须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博士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硕士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修改的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检的论文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三)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
2.博士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15%;硕士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30%。
对论文检测不合格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要求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再次申请论文答辩时,待重新检测合格后,方能申请下一轮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第二次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项,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论文检测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检测复制百分比<30%。
(二)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论文检测复制百分比≥15%;
2.硕士论文检测复制百分比≥30%。
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学校受理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一般争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较大争议,并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一)论文在第一次检测后给予复检机会,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学院不受理其答辩申请。若对检测结果争议较大,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做出书面说明,并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通过者方可申请答辩。
(二)论文在第二次检测后不合格的,研究生院原则上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学位授予。如有极特殊情况拟申请上会,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六章 其他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