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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1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信誉,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依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长江大学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须按规定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信息,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署名及顺序应实事求是。个人署名“长江大学”拟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其他作品,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联合署名“长江大学”拟发表的科研成果须经所有署名人员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在标注长江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词,不无端贬低或故意抹黑。

(四)充分尊重课题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应遵守伦理道德,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被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文化或地域文化的研究中,应充分尊重民风民俗,宗教、信仰自由,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词汇。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应遵守诚实客观原则;采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要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公开研究成果、数据统计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坦诚面对学术批评与质疑,对待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七)在科研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

(八)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九)自觉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故意篡改或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结论、引用资料等;

(三)将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己有;

(四)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本人没参加实际研究工作但在别人公开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发表合作论文,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未经他人同意而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虚开、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须的动植物材料、实验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等;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的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能证明个人学术情况的材料;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项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

术机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是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负责部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师生发现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所在学院组成调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小组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要依托校级或院级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学术行为是否涉嫌学术不端作出裁决,2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结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据《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凡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恶意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取消当事人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一切奖励或荣誉;

(三)撰写学位论文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依照《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作者: 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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