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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办法》(研究生院发〔2020〕11号)

2020.09.28


长江大学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利用校外资源开展交流学习,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国际学术竞争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并进行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就读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研究生课程,修读期间应遵守校外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培养单位、导师或研究生共同承担。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 课程认定与转换

第四条 课程认定

申请跨校修读的课程应与我校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一般只能单门课程进行一一对应,如需以多门课程认定为我校一门课程,课程间知识体系应相互关联。

第五条 学分转换

跨校修读课程的学分应根据其实际学时,按照我校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进行换算(1学分=16学时,1学时=45分钟),实得学分应不少于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的学分,按照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学分计入成绩单。

第六条 成绩转换

跨校修读课程成绩规则与我校一致,则直接依据其成绩单录入成绩。如不一致,按以下方式转换:

1)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如以ABCD等级形式标注,则对应认定为等级制: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2)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如以非百分制分数计算,则按百分制换算。

3)跨校修读课程合格线低于60分,则按我校60分合格线进行等比例换算。

第七条 如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有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课程认定和转换规则,则按既定规则进行。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申请者应根据导师意见制定跨校修读课程计划,调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审批。未经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研究生如自行跨校学习,课程成绩与学分不予认定。

第九条 跨校修读完课程并获得成绩后,应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学分与成绩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审批,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交由校外培养单位对修读课程出具的成绩登记表与课程考勤表,所交材料必须由任课教师签字、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条 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课程,根据认定转换规则,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信息、成绩与学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