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研究生院发〔202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和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激励博士研究生奋发进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对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考查,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健康状况等。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在本学科范围内既要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又要具有创造能力、开拓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对参加考核的博士研究生要逐个做出评价,实行分流。鼓励博士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积极竞争,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迅速成才。而成绩不合格,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也可以尽早得到适当安排。
第三章 考核时间
第三条 每届博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学期,即完成全部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正式进入论文工作之前进行中期考核。
第四条 所有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者,本人须提交《长江大学研究生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
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参加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良好;
(二)已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课程成绩已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登记并存档;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选题方向撰写综述性或评述性论文1篇;
(四)做好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公开进行报告答辩,通过开题。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着重考查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综合素质和知识创新能力。要求博士研究生对即将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课题进行认真的预备性研究和实验,有明确的立论依据、研究思路和创新意识,有可能获得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应先经导师审阅,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给出评语。综述性论文和开题报告交考核小组审查。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按二级学科组织。人选由培养单位负责人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职称教师5~7人组成。鼓励聘请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校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来校参加考核小组。在中期考核前一个月公布考核日期和考核小组成员及秘书名单。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指导小组成员根据博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做出书面评价。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将中期考核材料(开题报告、综述性论文和中期考核表)复印所需份数交考核小组。在考核前1周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考核会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申请考核的全体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考核会议,作为学术报告活动计入成绩。
第十一条 对每位申请人的考核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以博士研究生简要汇报、考核小组提问、博士研究生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主要采取口试的方式,主要考核两方面的内容:①英语表达能力(20%):用英语作自我介绍,并介绍自己的学习、科研工作等情况,时间为5分钟;②知识面及科研能力(80%):由博士研究生做20分钟左右的学术报告,内容主要是博士研究生自入学以来已经完成的或正在进行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全面考查博士研究生的知识面、科研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同时检查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进度及技术路线等。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对每位博士研究生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百分制方式进行打分,同时认真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评定考核结果,给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可聘请部分教授、专家或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对中期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把关不严的审核过程,可提请考核小组组长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在中期考核结束后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考核结果,考核材料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研究生院将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三天。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延期考核和不适宜继续培养。
对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综合素质和创造能力给予百分制综合评定。对每位博士研究生要给出具体的评语,指出其成绩和不足之处,以利改进;
对具有较好素质,能提出有创新点的研究课题,但在某些方面有明显不足,材料准备仓促的,不得通过本次考核,可由考核小组给予延期考核意见(延期考核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得少于一学期)。由博士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申请延期中期考核审批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予以退学。
对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较差,且不能提出有创新点的研究课题,不适宜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的博士研究生,不得通过考核,不适宜继续培养,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 对于延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毕业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后培养单位应重点跟踪,对其课程学习、论文答辩等环节进行重点指导。中期考核通过时间原则上和毕业答辩时间间隔不少于三个学期,如延期考核的研究生需按期参加毕业答辩,应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