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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2022学年已授予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4.04.16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及《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学校决定开展已授予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此项工作分学院自查学校抽检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自查

(一)自查范围

2021-2022学年度(即2021年9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非全日制、同等学力申硕)。

()自查时间

20244月16-515

()自查重点

1.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没有“A”且多次盲审;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较低(答辩成绩在后10%);

3.没有科研项目支撑;

4.延迟毕业或提前毕业;

5.在职(即非全日制)攻读学位;

6.同一位导师同时指导多位研究生;

7.学位论文申请内部保密

8.盲评专家或答辩委员会要求做重大修改的学位论文;

9.本学科(专业领域)近3年有学位论文抽检结论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10.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学位论文。

()自查内容

1.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创新性不够、选题宽泛剽窃观点、抄袭他人、编造数据、篡改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外审评阅及答辩意见的修改完善情况;

3.学位论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

4.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撰写态度是否认真,语句是否通顺,逻辑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别字等。

()自查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学科负责人、课题组、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2.各培养单位要对自查范围内授予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逐个进行核查,给出结论,形成自查清单(见附件1),撰写自查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

3.请各单位于515日之前将自查清单及总结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4.各培养单位要以自查为契机,将“严落实、提质量”贯穿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的全过程,查漏补缺,出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留隐患。

注:学院在自查阶段主动找出和上报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的可免于处理。

二、学校抽检

()组织领导

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各学院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抽检时间

20245月16-610日;

()抽检办法

1.抽检原则。遵循“随机抽取、学科/领域全覆盖”的原则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博士学位论文不低于20%、硕士学位论文不低于10%;近三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科点学位论文不低于20%

2.抽检评审。抽检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匿名评审。

()工作安排

1.抽检名单。研究生院按照学科/领域随机抽取,将已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发放至各相关学院。

2.材料准备。2024520日之前,各相关学院按照盲审的要求对论文做出匿名处理,并提交研究生院。

3.论文评议。2024521-610日,进行论文评审。

4.结果反馈。20246月中旬,将学位论文校级抽检结果反馈至各相关学院。

()结果处理

1.论文抽检分为合格论文、整改论文、存在问题论文。

2.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为“整改论文”。

3.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4.“整改论文”、“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论文各学位点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整改,直至论文整改合格。

()结果运用

学校抽检阶段如发现问题的,依据学校学位论文抽检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抽检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相关资源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存在问题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各相关学院应将论文抽检专家评议结果,作为导师招生指标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附件:

1.研究生学位论文自查清单

2.学位论文自查总结报告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