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资助优秀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暂行办法
长大校发〔2020〕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步伐,鼓励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要求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我校在读研究生,已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二)学习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发展潜力。
(三)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能熟练使用外语进行学习交流。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填写审核意见后交至研究生院审批,另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会议主办方发给申请者的邀请函;
2.论文的会议录用通知书;
3.录用论文电子版或复印件;
4.能证明外语水平的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
5.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6.个人有效护照及签证。
(二)申请出国访学(以博士研究生为主,要求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出国访学资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填写意见后交至研究生院审核,另附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国外接受单位的同意接受函、邀请信或协议书(出国访学研究课题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相关);
2.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3.能证明外语水平的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
4.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5.个人有效护照及签证。
第四条 评审流程
本资助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9月评审两次。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院初步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基本条件,按要求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校组织评审并确定资助名单。拟获资助出国的研究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学校为出国访学(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保留学籍。
第四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的费用由学校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超出部分由学院、导师和学生共同承担:
(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的会议费用包括差旅费、论文版面费、注册费、护照费、签证费、住宿费等。学校对会议地点在亚洲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对会议地点在亚洲以外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上限为12000元。
(二)出国访学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旅费和生活补助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等),学校对每位研究生资助金额上限为3万元。
附表:资助额度标准(元/上限)
类型 |
资助额度 (亚洲外) |
资助额度 (亚洲内) |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
大会主题发言 |
12000 |
8000 |
|
口头报告/宣读论文 |
10000 |
6000 |
|
展板展示 |
8000 |
5000 |
出国访学 |
30000 |
第五章 考核指标与管理
第六条 受资助研究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向研究生院交齐以下材料,并在一学期内公开做一场学术报告:
1.《长江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总结报告》;
2.口头报告论文、PPT文档;
3.以学术会议或访学单位标志为背景的本人照片;
4.扫描版的护照签证页及出入境信息页。
第七条 出国访学研究生毕业时,博士需要至少提交SCI论文2篇,硕士需要至少提交SCI、SSCI、CSSCI或A&HCI论文1篇。受资助作者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八条 受资助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特定风俗,应购买国际旅行保险,接受国际旅行教育,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保证按期及时返校学习,承担因个人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积极宣传、鼓励和动员广大导师和研究生申请该项目;保持与出国研究生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提高培养质量;认真组织好研究生返校后的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