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长大校发〔202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原则上每年春季组织1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该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按需设岗、统筹规划,德才兼备、方向一致,标准先行、程序规范,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在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凡是在我校申报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分为指导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和指导专业学位与同等学力硕士生导师两种类别。取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同时具备当年的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取得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同时具备当年的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条件
第六条 我校教师取得硕士生招生资格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师德师风优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
(二)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年龄在57周岁以下(学校延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在学校确定的延聘年限内参加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并且保证退休前能指导一届硕士生毕业),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职责;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主讲一门大学本科课程,且授课质量较好;
(五)独立指导过至少两届及以上全日制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七)每年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额度的助研金。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的认定条件:
1.近三年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经费以本人在学校科研账户余额为准):
理工农医类: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型项目累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招生当年可供支配科研经费累计:工学不少于3万元,农学、理学、医学不少于2万元。
人文社科类: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型项目累计经费在4万元及以上。招生当年可供支配的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1万元。
2.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至少1篇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或A&HCI或CSSCI期刊收录;或至少2篇被EI收录;
(2)以主编、“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省部级规划教材至少1部;
(3)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或省部级一等奖励(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二等奖励(排名前2位)或省部级三等奖励(排名第1位);
(4)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欧洲专利或美国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获得2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
(5)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
第八条 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学位硕士生导师的认定条件:
1.近三年的科研项目及经费要求(经费以本人在学校科研账户余额为准):
理工农医类: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型项目累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招生当年可供支配科研经费累计:工学不少于2万元,理学、农学、医学不少于1万元。
人文社科类:主持厅(局)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型项目累计经费在2万元及以上。招生当年可供支配的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0.5万元。
2.近三年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至少1篇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或A&HCI或CSSCI或EI期刊收录;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或省部级一等奖励(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二等奖励(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三等奖励(排名前2位);
(3)以副主编、“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省部级规划教材至少1部;或在二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音乐舞蹈类专辑或美术设计类画册至少1部;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并采纳。
(4)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至少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欧洲专利或美国专利授权(排名第1);或入选省部级艺术比赛、展演至少1项。
(5)指导学生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指导学生的作品入选省部级及以上艺术类比赛、展演至少1项。
第九条 凡入选我校重大人才工程(具体情况以《研究生导师手册》的说明为准,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教师,在人才计划培育或项目在研期间,具有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我校新引进的B类及以上级别的博士(以学校人事处的认定文件为依据),自报到起的第二年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限招1人,从第三年起按《长江大学教师招收硕士生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凡与我校在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能严格履行《长江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科研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学历与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科研状况、教学工作、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审查。学院统一到人事处、科发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对本院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外单位申报人材料由相关学院负责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向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全体委员2/3(含)以上,且学院全体委员1/2(含)以上赞同票数者,视为候选人取得当年的硕士生招生资格。各学院及时向研究生院分类报送本学院取得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同时报送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将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复审。没有通过复审的老师,将不具备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教师连续两年的硕士生招生资格,并对该教师所在学院(单位)进行全校通报,减少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5%。
第十五条 行文公告。学校对复审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在长江大学校园网主页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作为导师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其它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按《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和《长江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学院应将导师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没有通过当年招生资格认定的导师,可以继续指导本人已带的硕士研究生直至毕业。
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承担指导硕士生工作,招收硕士生资格自行取消。对未毕业硕士研究生,学院应按规定履行导师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长江大学对音乐舞蹈类、美术设计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体育学等学科增补的期刊,视为与 CSSCI 期刊等效的期刊(详见《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长大校发〔2018〕80号))。
第二十条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收录的期刊;SCI收录期刊与分区依据中科院小类分区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20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认定为硕士生导师(2019年及以前遴选)的科研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但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可以取得2020年的硕士生招生资格;自2021年起严格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