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长江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长大校发〔2018〕147号)、《长江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9〕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的立德树人职责,规范导师的指导行为,提升导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质量,为党和国家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培训类型与对象
第三条 导师培训实行常态化、形式多样的培训机制,在学校与学院两个层面开展。
第四条 学校层面导师培训由研究生院组织,主要包括每年秋季学期的新晋导师培训、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全体导师专题培训等。研究生院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导师培训。
第五条 学院层面导师培训由各学院分别组织,针对学院的全体导师;学院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导师培训。
第三章 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研究生院举办的新晋导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湖北省以及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规章制度的解读,明确导师权利和职责;研究生院举办的全体导师专题培训,内容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师德师风、科研道德、研究生心理健康等。形式以集中讲授为主,邀请业内知名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解读、导学关系、学术伦理、科学规范、实验室安全、研究生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等。学院的培训形式不限。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八条 导师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培训情况,由各学院记入培训档案。
第九条 导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导师岗位选聘、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导师,由研究生院、学院缩减其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
第十条 各学院需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研究生院报送本年度的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含培训情况简介、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培训总结将作为研究生教育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2年3月30日